(大宗设备)买卖合同
工程名称:河南省佰利佳苑小区项目
合同编号: BLLHT
签订时间: 2011年 8月2日
买方(甲方):焦作市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卖方(乙方):临朐县桂吉铁艺铸造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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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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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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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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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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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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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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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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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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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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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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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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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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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人民币: 壹万叁仟伍佰捌拾肆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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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环保标准、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标准,以及甲方招标文件和乙方投标文件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为约定标准;甲乙双方如遇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甲方在招标与投标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
2、乙方提供的货物(含零配件、随机工具,产品说明书等)必须是全新的,表面和内部均无瑕疵的原厂正品。
3、包装和运输:
(1)乙方应采取防潮、防雨、防冻、防锈等相应措施对货物进行包装,确保货物在正常作业和装卸条件下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指定地点。
(2)包装箱及第一附件应由乙方注明货物名称、型号、件数、附件名,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1、保修期壹年,按B执行。
A、经对货物验收合格并签署(质量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B、从对货物的实际使用之日起计算。
2、在保修期内,如货物设备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质量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有关质量异议不能成立的,应当于收到甲方异议之日起 7日内举证证明,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负责保修、包换或包退,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的实际费用,且质保期重新计算。乙方保证在接到故障电话后 12 小时内响应用户要求, 36 小时内派员上门现场维护,并在 72 小时内排除故障修复使用,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修复解决,则提供相同功能档次的货物设备给甲方作为代替使用,确保货物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双方于质量异议未达成一致之前,乙方应当保证先行解决,处理出现问题的货物设备,保证出现问题的货物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待双方于质量问题达成一致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关损失。
4、备品、备件同样适用本合同所有规定。
第四条:货款结算方式及票据规定:银行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合同签订后10天内预付合同总价款的30%,货到后至合同总价款的70 %
第五条: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1、交货时间:2011年8月10前
2、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甲方指定地点(焦作市佰利佳苑小区)。
第九条: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天内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以后,由甲方选择决定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
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如继续履行本合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影响甲方生产经营并给其造成较大损失的,双方应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焦作市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其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焦作市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临朐县桂吉铁艺铸造厂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李林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杨文忠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小区栏杆明细表
3.11m * 1
3.17m * 1
3.18m * 1
3.19m * 1
3.21m * 2
3.06m * 1
3.43m * 1
3.44m * 2
3.45m * 5
3.46m * 7
3.47m * 1
3.48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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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均为1.40m ; 其中120元/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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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4 组,总长度80.86m 共计:113.2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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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共13584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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